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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华中科技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纪委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指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检举和申诉。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主要受理:

1.对学校所辖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

2.对学校各行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

3.学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4.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部门)制定的政策、规章制度以及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的来信来访。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以及校党委、行政领导批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举报方式。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通过适当方式公布通讯地址、接待地点、举报电话、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等渠道接收信访举报。

第五条信访来源。根据信访举报的不同来源与方式,逐件做好接待、记录等工作。

1.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上级部门、领导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应逐件处理,保留原始材料或复印件,并做好记录。

2.来访接待。应当安排两人以上予以接待,了解并记录来访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耐心听取来访人的举报、控告或申诉,收取其提交的材料,详细了解被反映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实做好来访记录。

3.来电接听。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记录下来电号码,详细询问其姓名、单位、反映或申诉的主要问题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4.信函材料。对举报信函,要逐件处理,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并将信封附在材料后面装订。

5.其他形式。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留言等方式进行举报的,应尽量保留原始记录或截图,并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做好记录,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六条受理登记。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收到的信访件及时进行分析、讨论。指定信访专管员负责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统一编号登记,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单》,逐件录入数据库,建立台账。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情况,如是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如是信函或其他方式举报,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第七条分类处置。经逐级呈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线索,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八条交办和督办。交办是指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交送学校基层党组织或行政单位的信访件,交办时要明确报送处理结果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部门(单位)应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完毕。

督办是指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交办时限和要求,及时了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对交办信访件的办理。

第九条转办和协办。转办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转办的信访件一般应转给被反映人的上一级组织或领导处理,不得转给被反映人或单位;转办件可以转送原件的复印件,也可只转摘抄件,对要求保密的检举人应不公开其姓名。

协办是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的信访件。参与协办的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办理时限。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领导签批一周内转出。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单位、职能部门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按照“件件结账”的要求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如未注明报送时限,一般应在二十天内报告结果;特殊情况也应在两个月内办结;逾期仍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结果反馈。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承办单位将结果告知反映人。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办结归档。对调查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的信访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视为办结。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述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学校基层党组织、行政单位(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三条统计分析。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定期统计上报工作。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汇总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激烈的热点问题,向学校和领导报告。

第三章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是被反映人或被反映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反映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对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交办、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时间结案上报;拖延推诿、袒护、说情,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组织,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每半年对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承办信访件情况进行通报;对逾期不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定期对一些已作处理的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回访,督促有关单位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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