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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

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


校工会〔2017〕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创建和谐校园,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引导教职工文体团体活动,推进教职工社团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社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版)》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社团是在华中科技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登记注册,由具有共同志趣、爱好的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主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具有固定章程的非盈利性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超出章程范围的活动。

第四条教职工社团的成员可以是个人会员,也可以为团体会员。所有社团成员必须是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含正式在编员工和外聘的在职非在编员工),并以在职教职工为主。

第五条校级教职工社团归口校工会进行登记、扶持、监督、管理和指导;基层工会下属教职工社团归口所在基层工会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与注销

第六条申请登记成立校级教职工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20名及以上的教职工或5个以上团体单位共同发起,其中在职教职工所占比例原则上应过三分之二;

(二)自愿遵守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

(三)具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社团章程,完善的内部机构、民主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团名称应准确反映自身定位及个性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其完整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华中科技大学”和“教职工”等字样。

第八条任何教职工社团不能作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九条教职工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名称;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社团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及活动场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条教职工社团成立审批流程

(一)由社团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管理制度、发起人及会员名单(申请报告主要阐述成立社团的目的、必要性和开展活动的可行性)。

(二)经校工会初审合格后,填写《教职工社团注册登记表》。

(三)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团发起人。

(四)社团发起人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社团成立,并公开招收会员。

第十一条教职工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教职工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校工会核准。

第十二条教职工社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校工会应予以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三)个人会员人数连续两年不足20人;

(四)经社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解散,并以书面形式报校工会;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年度注册,视为自动解散。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个人或团体参加社团的条件:

(一)个人或团体中的成员为本校教职工,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社团活动;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所在社团章程,服从社团领导;

(四)履行所在社团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教职工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加入或退出社团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监督社团管理、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五条教职工社团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中的自身健康安全负责。

(三)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四)定期注册,并按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教职工社团会员大会是教职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教职工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教职工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教职工社团章程,监督教职工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教职工社团工作,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与活动能力;

(三)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教职工社团负责人。

第十八条教职工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全面负责社团日常管理事务,做好社团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实施诸如比赛、演出等较大规模的活动;

(三)对申请加入社团的会员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五)负责对校工会添置给本社团使用的乐器、道具等设备进行管理;

(六)做好年度计划与总结工作,对校工会负责。

第十九条社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四年一届,到期进行改选,换届时应及时报告校工会,新的主要负责人经校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上任。

第四章 社团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教职工社团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社团申报,开展审批、备案及年度注册工作;

(二)向全校公布已注册社团名称、简介、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三)对社团实施年检;

(四)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向社团提供开展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对社团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各教职工社团应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在校工会注册,递交《教职工社团注册登记表》、本年度工作计划(含预算)及当前社团会员名单及异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社团会员应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报名注册,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否则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社团每年应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进行会员招新,并注重吸纳高级职称的爱好者加入,保持社团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十四条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校工会进行实名举报。

第二十五条社团可聘请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或指导,但须事先报校工会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需按党委宣传部、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和校工会的要求进行,并对其内容及传播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社团的活动

(一)各社团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依据各自章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以业余时间、经常化活动为主,以组织会员活动为主,以面向广大在职教职工为主;可适当参加校外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二)社团举办培训班须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为包括培训目的、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地点、经费来源及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培训方案,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社团在举办全校性大规模活动之前,须向校工会提交包括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必要时还须将安全预案报送保卫处进行审核,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社团活动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活动须与参与活动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必要时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活动须报校工会备案。

鼓励各社团围绕学校重大事件、重要节点等开展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活动。同时积极协助或承办学校和工会开展的教职工文体活动,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由高校、区、市、省级和全国组织的比赛等活动。

(六)各社团有义务完成校工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七)各社团应及时向校工会报送活动通知、新闻动态、活动图片等材料,其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八)各社团不得对内对外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校工会对教职工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年检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告。

第二十九条校工会对年检结果优秀的社团及优秀社团负责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三十条教职工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校工会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组织管理混乱,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非特殊情况,当年个人会员人数不足20人,或团体会员个数不足5个;

(五)经费管理不善,账目不清,不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六)没有特殊原因,拒绝承担校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成立并未按教职工社团登记注册的校内教职工群众性团体,不得以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社团的名义发布信息或开展活动,校工会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并发布声明。若假冒教职工社团名义或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由校党委保卫部、校工会和教工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劝止和批评教育;劝止无效或已产生恶劣影响的,按校纪校规給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社团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社团采用会员制,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各社团可按各自特点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购置物品要及时登记,并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兼管社团内部经费。

第三十四条社团为了弥补活动经费的不足,可以本社团的名义向校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争取资助,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进行;

(二)不得损害本社团及华中科技大学的名誉;

(三)凡资助方的组织或个人提出回报等相关约定要求的,须报校工会批准后方可答复。

(四)社团获得的资助款项须根据与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按有关财务制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校工会委托社团承办校内活动,以及社团代表校工会参加的校外活动,校工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三十六条校工会支持各社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通常在各社团上报的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基础上,校工会集中审定批复经费支持额度,并列入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社团临时动议的必要活动若需申请资助,应提前一个月向校工会另行报告审批。

第三十七条校工会资助的活动经费的报销实行资金使用预决算制度,各社团须在活动完成后一个月之内报账,报账材料要符合财务要求。支出须在校工会审定的预算额度范围内进行,超出部分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由校工会出资购买的社团活动用品参照学校相应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所有权归校工会,由校工会建账,委托并监督相关社团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社团成立、解散及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要清点财产,由社团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教职工社团,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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