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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建设

校党2020001-关于印发《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套红件)

发布时间:2020-02-05    浏览次数: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 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为根本,落实“四个服务”,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 学理论,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促进高校和谐稳定,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扎根中国大地,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的教育、任免、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党风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九)领导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

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 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 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六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七条  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的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第八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附属医院工作的机制。

坚持议大事,谋大事。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机制,校党委设立若干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和相关校领导组成,对重要和重大事项充分酝酿、谋划研究之后,再由有关方面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章  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对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决议,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执行、推进,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勇于担当。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坦诚相见,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重要决策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做好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 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 准。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把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表现作为 遴选成员的底线要求,在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好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 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 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健全学校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 党委书记、校长要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既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深厚的学识学养、强烈的事业心,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既要掌握教育工作规律,又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和会议回避,任职回避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会议回避在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会议议事规则中作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强化院系党的领导。建立健全院系党委(党总支) 会议制度,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述责述廉、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作为附则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的实施办法》(校党〔2017〕44 号)自行废止。


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 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党代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 全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条 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须提前履行请假程序。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七条 全委会会议实施回避制度。在议事决策过程中,如果议题涉及到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第九条 全委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 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和重要举措;

3. 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 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 加强对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

3.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4.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 省部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 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 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职任务;

5. 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 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 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时, 须在会前向校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常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 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党委常委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拟提交会议的议题由部门填写《党委常委会议题审批表》并附汇报材料, 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 经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领导审批后应至少提前 3 日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审核,呈校党委会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校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意见可以通过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


 

 

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 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党委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会议决定。 督办室对会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应向常委会集中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 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 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 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 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 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 执行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 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 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 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 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 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 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 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 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 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 转化等重要事项。

13. 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 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 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 关事项。

17. 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 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 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 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 事项。

21. 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附属协和医院、同济医院党委书记,总务长、校长助理、校工会主席、校长办公室主任、 监察处处长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拟提交会议的议题由部门填写《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并附汇报材料, 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 经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领导审批后应至少提前 3 日提交至校长办公室审核,呈校长审定。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 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

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校长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会议决定。督办室对会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定期应向校长办公会议集中报告一次。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批表2.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

3.议题汇报材料参考提纲


 

 

附件 1

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批表

 

议   题

 

 

议题要点

 

主办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协办单位 1

 

主要负责人

 

协办单位 2

 

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建议

 

 

 

年 月 日

 

相关领导建议

 

 

 

年 月 日

校长

意见

 

年 月 日

 

校党委书记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2

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

 

议   题

 

 

议题要点

 

主办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协办单位 1

 

主要负责人

 

 

协办单位 2

 

 

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相关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校党委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校长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3


议题汇报材料参考提纲

(原则上不超过 1500 字)

 

 

一、 议题简述

二、 调研论证情况三、 制度和政策依据

四、 前置程序专家评估,技术、政策、法律咨询,风险评估等)

五、 拟供选择方案或建议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2   月 5 日印发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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