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方式
实行博士生导师负责和团队指导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根据研究方向的特点,成立以博士生导师为首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并进行必要的分工和建立定期指导制度。指导小组成员一般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至少3位专家学者组成,鼓励有博士学位的年轻副教授参加。对于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实行双导师制。
(二)培养环节
(1)公共课程及专业基础课学习:第1-2学期
博士生的修课时间可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在个人培养计划中作出具体安排,可安排在论文工作前,或者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同时进行,但在答辩前必须修完所规定的学分。
(2)专业理论知识及专业外语学习与安排:第1-5学期
完成各学科组织的学术前沿讲座,完成导师和指导小组要求的相关外文书籍、外文杂志、外文专著等阅读工作。在学习方式上,以自学为主,定期辅导,考试时间不晚于第5学期。
(3)科研及论文工作:第1-6学期
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起始时间从开题通过的时间计算。
(三)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1. 论文选题报告
(1)博士生学位论文必须有课题来源,并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相结合。选题范围可以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开发研究。博士生的论文工作应以社会发展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实际问题、高新技术、国家基金和重大工程技术问题为背景。要注意创造条件让博士生参加课题论证、承担和参与鉴定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科研实践活动,增长才干,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组织科研活动的能力。博士生应如实、及时地记录实验数据,完成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
(2)博士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选定的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课题要求,查阅一定量级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博士申请人的文献阅读量不少于60篇,其中外文文献至少应占三分之二。在全面充分进行文献检索的基础上,撰写文献综述报告,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并就选题的科学根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课题可行性和创新性等作出论证。
(3)博士生最迟应在第3学期前完成开题报告的撰写并就开题报告进行答辩。答辩专家须由至少3名研究生导师(可含本人导师)组成,其中至少包含2名博士生导师。
(4)通过开题答辩的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经导师签字后,计1学分。
(5)对于已通过开题,但因故更换选题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的安排下重新组织选题报告会,选题报告会要求同上。导师要经常了解和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学生的实验记录本,并给予有力指导。
2. 博士资格审查
博士资格审查是博士生完成主要课程学习后、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前组织的综合考核。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博士生课程学习的完成情况、文献综述报告与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的前期进展情况及其选题是否达到博士论文的水平等。
(1)普通博士生的资格审查一般应在入学后第3至第4学期完成;直博生的资格审查一般应在入学后第4至第5学期完成。
(2)博士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选定的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课题要求,查阅一定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报告;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并就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概况、研究思路、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课题可行性等做出论证。
(3)院(系)综合博士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成绩和开题答辩结果,对博士生的资格审查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果评定,报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4)通过博士资格审查后,博士生即可进入博士论文工作阶段。未通过博士资格审查者,可在第一次资格审查后半年至一年内申请第二次资格审查。
(5)两次资格审查不通过者,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应终止博士阶段的学业。若为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者,经学生申请、导师同意、院(系)审议通过、研究生院复议通过,可转为硕士生培养;若为普通博士生,应予退学处理。
3. 博士生中期考核
(1)普通博士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第4至第5学期内进行,最迟应在博士生第三学年内完成;直博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第5至第6学期内进行,最迟应在博士生第4学年内完成。
(2)考核内容包含课程学习的完成情况、论文中期进展报告和思想品德三个方面,院(系)按以上三个方面给出学生综合成绩。
(3)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生,继续按博士生培养。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在随后的一年内可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
(4)两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应终止博士阶段的学业。若为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者,经学生申请、导师同意、院(系)审议通过、研究生院复议通过,可转为硕士生培养;若为普通博士生如没有修完相应的课程学分,予以退学;如修完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批准予结业,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前学习时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可有一次机会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检测、评审、答辩等环节后,达到毕业要求的,报学校审批,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具体的考核办法及处理意见按照各附属医院博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实施细则执行。
4. 发表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博士生申请学位前创新性学术成果按照学校和各院(系)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展示成果
结合研究课题参加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并展示成果。
6. 毕业与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要求:博士生用于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博士学位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应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科技发展或社会发展有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2)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创新成果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博士生申请学位前创新性学术成果按照学校和各院(系)相关规定执行。
(3)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经导师审核认为论文符合要求的,由各院(系)会同导师组织有关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博士生预答辩实施细则按照学校和各院(系)的相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中所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按《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博士生应根据论文评阅与答辩中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正式的博士学位论文。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达到毕业要求的,报学校审批,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博士学位。
达到各附属医院的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先申请毕业,毕业后一年内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学位。
(5)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申请结业。结业后不能再申请毕业和学位。
七、其它
创新研究院的博士生培养按创新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